草船

驶出草船,借来利箭。在同志们无数番争辩的回合间,不断向前,不断积累挑战未来的实力与勇气。
草船工会 @ 2006-10-19 14:51

出版过《红太阳是怎样升起的》力作的高华教授,近期在《炎黄春秋》10月号上发表了文章红军长征的历史叙述是怎样形成的?。在历史尚未走远之时,收集散落纷纷的支离碎片,再去悉心对照审量官方定稿,其间发现的点点出入,种种细节,应该对我们理解历史、理解这个世界有不少的启发。



 
草船工会 @ 2006-10-18 15:25

如今的开源软件越来越多,而且鉴于其在成本方面超强的竞争力(无版权费用,开发成本依旧),在很多的网络应用上几乎居于了主导地位。相对于西方,中国在开源领域并没有太多的实质性贡献,然而,开源所承载的自由、分享精神却是值得全人类所共同欢庆的。在这种精神的感召下,开源的队伍在西方顺理成章地从萌芽,到逐步发展、壮大,以至于形成一股浩荡磅礴的洪流,汹涌地冲向微软商业帝国。看着开源领域的干将和先锋们马不停蹄地在各自地战场上,筹集军需、砥砺兵器,并不为自己的利益而战,而是武装起更多的人们,这正是一幅壮观而又令人激动地画卷。

软件大战(点击见大图)

其实开源软件军团及其所代表共享精神的发展是人类文明的伟大进步。想想从曾经的研制秘方世代严守,到如今的呕心开发送予公众,我们的文明经历了怎样的飞跃呀?生于这个时代,感受到这些生机勃勃新趋向,让我觉得很幸运。

下面引用的文章是对开源软件在中国遭遇的一些分析,很有逻辑。同时文章最后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建议很有趣,也透露出一股新趋向。如果黑客们站的响应号召的话,这便是一种“黑势力”,或者说地下秩序般的社会组织趋向。其实,这样的社会元素,历史上又何时绝迹过呢?


以下引用《盗用开源软件代码的法律责任分析》:

最近,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有一些软件公司和系统集成公司在不遵守GPL协议(及类似协议)的情况下使用开源软件代码,并且遮遮掩掩,密不告人。许多行径虽然没有可以拿到法庭上那样严格的证据,但是明眼人一眼就可以看出来。具体是哪些公司,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我就不写了。

这类事情在我国发生是自然而然的。在一个不尊重任何游戏规则的地方,GPL这样温柔的规则,自然会横遭蹂躏。一方面是黑客无私的开发,另一方面是宵小之辈无耻的盗用,这是如何鲜明的对比。后者的行径在道德上是卑劣的,必将为有良知的人所谴责和唾弃。然而,仅仅有道德是不够的,在法律上,他们会有什么样的责任?

众所周知,中国人对开源社区的贡献是很小的,也就是说,大部分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是老外,而盗用的,也大部分是老外拥有版权的开源代码。所以,第一个问题就是:是不是盗用老外的东西在中国就没事?有人可能会说:既然是人家写的,人家有版权,乱用当然违法。但是,这里的版权是什么意思?美国人写的东西,在中国有版权么?如果有,又是什么样的版权呢?并没有一种放之四海皆准的国际版权。那么,比如说,一个美国人写的东西,在中国会受到什么样的版权保护?解决这个问题的是这样一个国际条约--关于版权保护的《伯尔尼国际公约》,现在有100多个缔约国,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除了一些蛮荒之地,都加入这个公约,中国、美国都是缔约国。这个公约给各缔约国的责任就是:对于其他缔约国国民的作品,在本国应给予不低于本国国民待遇的版权保护。它的效果就是一个缔约国在实施版权法时,不考虑作者的国籍(当然,作者需是缔约国国民),与本国国民一视同仁。那么,美国一个人写的作品,在中国就象一个中国人写的作品一样受到保护,保护的内容,当然是按照中国的版权法。

目前关于软件版权的法律,中国有两部。一部是《著作权法》,另一部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们关心的问题,在这里是没有直接答案的。按这两部法律,软件代码的版权是作者的,使用代码须征得作者的同意。开源软件很特别,人们可以不必征得作者的同意而使用,原因就是它采取了GPL(及类似)授权规则。现在的问题是:GPL在我国的版权制度下效力如何,会对使用者产生什么样的法律约束力?既然版权是作者自己的,作者可以处置自己的权利,可以转让,可以赠与,甚至可以"自毁版权",捐献给全人类,让它进入公共领域。这些是作者的自由。GPL就是作者处置自己版权的一种方式,它授权给任何人来使用软件,当然是合法的;关键是,它附加了一个很有趣的条件,任何人使用这些代码时,对旁人也得给予GPL。这个条件的法律约束力如何呢?在版权法中是找不到答案的。版权法是民法的一部分,我们可以也只能用民法的原则来处理这个问题。按照一般的民法原则,软件的作者发出GPL时,就是向不特定多数的人作出一个附条件的意思表示,别人只要以一定的行为接受这样的意思表示,作者和使用者之间就建立了一个contract,一个合同,而GPL中所附的条件,也是这个合同条款的一部分。而一个合同,自然据有法律效力。所以,GPL中附的条件就是合同中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这些盗用开源代码的公司既然没有接受这样的条款,就不能使用这些代码;如果使用,就是对版权的侵犯。

下一个问题是:这种侵权会产生什么样的责任,又由谁,如何来追究责任?
侵权的两个基本法律责任就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具体到软件版权的侵权,所谓停止侵权就是停止含有抄袭代码的软件的发行,去除软件中抄袭的代码;所谓赔偿损失的赔偿额,有几种计算方法:按侵权软件市值的n倍;按软件开发的成本的n倍;按侵权者非法所得的n倍。在开源软件的情形,前两种计算方法都难以使用,所以,很有可能按非法所得的利益来计算赔偿额。

这种责任是有了,具体如何追究呢?首先,谁来追究?很显然,由被侵权人也就是开源软件的版权人来追究,别的人可以帮忙,但不能代替。在侵权危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去版权局告状,让版权局主动出来管管。找什么机构来追究,一般的方式是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里就有点现实问题了,我们无法想象美国的一些不谙世务的黑客越洋来中国,在腐败的司法环境下对一些地头蛇式的公司提起诉讼,即使他们找一些法律代理机构,费用很不菲,似乎也不现实。扬善不易,制恶也不易。所以,需要有一群遍布世界的"法律黑客"来义务保护开源软件。




 
草船工会 @ 2006-07-31 04:08

在电力作为一种标准能源得到广泛应用后,从人类本身的立场来看,我们的文明在100年左右的时间内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标志为我们的身边的一切都运转的越来越快。当然,为了取得这些进步,我们也付出了惨重甚至可以说毁灭性的代价。包括自然环境的恶化和人文情感的淡漠。

到了21世纪初叶的今天,我们如何在继续推进人类文明进步的同时,又将我们发展的代价最小化呢?我们认为交通技术以及交通观念方面的革新将非常有助于达成这一美好的心愿。

从人类文明进步的角度讲,交通方面如果没有突破,其将会成为制约我们发展的瓶颈。在信息以爆炸式增长,以光速传播的今天,我们和我们的劳动成果进入流通,跨越空间的速度还应该更快、更迅疾。信息与客货通行速度上的不平衡亟需校正。

为了尽量减少发展交通所带来的自然与人文方面的副作用,我们认为真正科学的人类交通系统应该是一种,人口稠密区域及连缀其间发达的公共交通与人口稀少地区灵活的个人交通的科学组合。其中为高人口流动区域服务的公共交通与现今很多城市里,人人追求私家车的交通观念有很大冲突。然而恰恰是这种盲目的“私家车情结”,是我们认为最需要被变革掉的。只有能够集中统筹的公共交通才能使高负荷的城市交通具有更高的可控性、公共性、安全性,也才能够实现重复性资源浪费的最小化。因此公共交通不但不是落后的,反倒是真正具有未来意识,值得我们去拼搏奋斗的目标。




 
草船工会 @ 2006-06-20 03:18

船工峰曰:
资本主义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放弃对其他国家的侵略。这是由其本身贪婪的属性决定的,根本无可更改。现代东方世界之所以对时下侵略的体会不甚明显,是由于:其一,资本主义世界以文化为先导,将消费主义观念根植于了东方社会;其二,其侵略手段的转变。其中手段的转变,一是由于现代经济产业结构的改变,使西方世界乐于向其直接控制领域之外转移一些劳动密集型、环境成本密集型产业;二是由于他们的清醒地认识到一些表面和善的手段会为他们带来更小的阻力,更大的利益。(东方世界,尤其是中国的广大人民,对世界发展的认识总是相对滞后,所以,会将过时的垃圾捧着当作宝贝。西方当然愿意借助出让垃圾换来一副亲切的形象)

然而此次,无线通讯协议的争论,资本主义世界在无可辩驳时,在动摇他们摇钱树的根本时,终于又露出了强盗的本来面目。东方世界一定要警醒!!!要借这个机会,让整个世界对他们的本性有个清醒地认识。


以下引用《中国代表团退出ISO会议以示抗议》:

多维社记者江天报导/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日前针对无线局域网安全技术标准(WAPI)投票结果而召开的全球会议上,中国代表团因“遭遇不公”而体退出会场以示强烈抗议。中方称,在这种极端不公的环境中,中国代表团继续参会已没有意义。据悉,这并不是中国代表团第一次退出ISO会议。

一年前,在ISO组织召开的法兰克福会议上,原本是要处理中国WAPI和美国IEEE802.11i的矛盾问题,却因为秘书处的偏袒,导致WAPI提案在该会议上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不被允许在会议上进行讨论。中国代表团愤而退出了会议。

美联社报导说,中国WAPI代表团6月8日退出了在捷克首都布拉格召开的为期两天的会议,在申请国际标准过程中的愤怒情绪最终爆发。法新社指出,中国代表团全体离开会场,使这场有关WAPI标准的国际争议发生一个“痛苦的转折”,也使这场争端进一步升级。

外电引述中国官方通讯社的报导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表示,在这种极端不公的环境中,中国代表团继续参会已没有意义。WAPI中国代表团人士称:“我们认为WAPI遭受不公正待遇,其原因在于美国电气电子工程师学会(IEEE)及其代理人采用了大量违规、不道德的手段,导致其他国家对WAPI产生偏见、歧视,并直接影响了投票结果。”

不过,与中国代表团竞争的IEEE则否认存在不妥行为,并称中国没有按照既定规则办事。

这已经不是中国代表团第一次全体离开会场。中国媒体说,2005年的2月23日,由于WAPI遭遇极度不公正的对待,由于“国家属性和权益继续被藐视和践踏”,为了表示抗议与愤慨,代表团决定正式退出法兰克福会议。随即发表了公告称:“鉴于中国国家成员体(Chinese National Body)的WAPI提案(JTCI EN7506)无法在此次会议上得到公正的对待,为了维护国际标准组织ISO的公平和公正性,以及维护中国国家成员体的利益及地位,中国代表团决定退出此次法兰克福会议,特此声明。”

当时,面对中国代表团抗议,ISO表示妥协,并启动了针对WAPI和美国标准802.11i的投票。中国随后决定向ISO提交WAPI标准。今年3月,25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了IEEE标准,WAPI遭到否决。中国随后向ISO进行申诉,要求IEEE就在游说标准过程中采用“肮脏伎俩”向中国道歉。

此次争论的焦点涉及到数十亿美元的经济利益,其中包括技术授权费及笔记本、手机、掌上电脑等无线设备的配件销售。这些设备运营于基于IEEE的802.11标准网络上,但原来的标准存在安全漏洞,可能导致登陆到网络上的电脑中的数据被窃。为此,IEEE成员及中国政府专家分别开发了不同的技术来修补安全漏洞,中国的技术名为WAPI,IEEE则推出了802.11i。

美联社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拒绝就此发表评论,ISO发言人福斯特(Roger Frost)早前也拒绝就中国代表团退出一事作评。但IEEE则呼吁中国重回谈判,并提出与中国就协调WAPI与国际标准问题展开合作。在IEEE内负责制订标准的IEEE-SA董事会主席米尔斯(Steve Mills)在一份声明中称呼,“(中国)再次失去了就两家安全增补技术的优势进行建设性谈话的宝贵机会”,“中国还是把精力放在了抱怨投票过程上。”

据悉,中国代表团将继续参加6月12日至16日召开的SC6 2006年会和工作组会议。在会议上,中方代表团将继续表达中国的意见和立场,并寻求其他国家成员体的理解与支持。中国专家暗示,不论WAPI能否成为国际标准,中国都将把WAPI在中国强制实施。

WAPI作为中国自主创新的技术标准,早在2003年12月就开始正式实施,2004年6月1日曾是其强制实施的最后期限,但在这一期限到来之际,WAPI标准的实施因美国政府的强烈干预和国际IT产业垄断集团的极力抵制而不得不暂时搁浅。

WAPI是由包括十家成员单位的中国宽带IP标准成员组研制的一项无线局域网的国家标准。在WAPI出现以前,无线局域网多采用一种被称为Wi-Fi的技术。Wi-Fi是一种在办公室和家庭使用的短距离无线传输技术,它可以用作有线互联网的无线延伸,覆盖家庭、办公室和公共场所,从而大大减少布线的成本。Wi-Fi技术标准由IEEE制定,又称802.11i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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